上海对超市大卖场商品质量和打折优惠立新规定联商
据上海新闻晨报消息 “买一送一”的附赠商品决不能一送了之,出门后不负质量责任;打折优惠商品的期限和条件再也不能瞒天过海,而必须清楚地向顾客说明。昨天,市工商局召开超市和大卖场规范管理工作会议,向全市超市和大卖场宣布了有关规范管理试行意见,如消费者发现经营者有违反,可向12315热线电话投诉。
———超市、大卖场应当对各自的配货中心和进货渠道把好商品质量关,保证所售商 品的质量。对附赠商品也应保证质量并承担同样的责任。 ———对有保质期、失效期的商品应当建立预警体系,对即将过保质期和失效期的商品作出提示。 ———超市、大卖场制作发布含有合同格式条款的商业广告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,应当设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,且不得含有免除自身责任、加重消费者责任及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内容。 ———对销售的商品不得以虚假的打折、优惠欺诈消费者。价格标签标示的价格应与结帐价格一致;若不一致,以价格低的为准。 ———超市、大卖场制作、发布店堂广告和印刷品广告,不得含有虚假内容,对打折、优惠宣传要标明期限和条件。 ———超市、大卖场对出租柜台或在场内设摊、设店并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,应制作柜台标志或店标,表明其真实身份。发生违法侵权行为的,超市、大卖场应承担连带责任。